婚姻関係存續期間是什麼意思,離婚在一起住几年算事實婚姻
1,婚姻関係存續期間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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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自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終止婚姻関係之日止的一段婚姻存續期間。也就是說,從有效的婚姻関係開始,直到配偶一方灭亡或離婚生效為止。其中既包括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后夫妻未同居、未同居、婚后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相关法律法规院提出離婚訴訟、调停或讯断准予離異期間。
有関條款:《相关法律法规》第1162條: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1。工資、奨金、勞務酬劳等;
2。出产、經營、投資收入;
3。知識產権收益;
4。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但本法律第三條第(一)項所述的除外;
5。其他應屬于共同具有的財產。
2,婚姻繼承夫婦雙方有平等的共同財產處理権。
第三十六條【夫妻個人財產】以下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配偶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傷害而獲得的補償或補償;
(三)遗言或贈與合同中僅由一方訂立的財產;
(四)専用生活用品一方;
(五)應由一方佔有的其他財產。
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另外一方事后追認其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债权,也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関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当的债权,屬于夫妻共同债权。配偶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姻関係存續期間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欠下的债权,不屬于夫妻共同债权,但债务人可以用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出产經營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方法證明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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