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法案例分析,離婚后財產如何分配?

2023-03-16 來源:婚姻问题
婚姻法是調整男女兩性関係及親屬関係的法律,而繼承法例是在婚姻、血緣関係基礎上的一項與民生密切相関的相关法律法规典。所以現在随着黎花情感玉白老师來一起瞭解,婚姻繼承法案例分析!

婚姻繼承法案例分析,離婚后財產如何分配?

1,婚姻繼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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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婚姻関係存續期間最高人相关法律法规院関于废除部分司法表明和有関范例性文件的決定(最高人相关法律法规院审讯會2020年12月23日第1823次會議经过,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為切實貫徹实行相关法律法规典,保证国度法律統一正確適用,並根据《中華人民共和百姓法典》等有関法律規定,結合审讯實際,現決定废除《最高人相关法律法规院関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百姓法縂則〉多少問題的表明》等116件司法表明和有関范例性文件(目彔附后)。這項決定從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相关法律法规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公例、婚姻法、繼承法、包管法、收養法、包管法、合同法、物権法、侵権責任法、侵権責任法、相关法律法规縂則等法律的內容同時废除。

案例:劉xx與宋x于1957年結婚,婚后無子女,先后收養劉傑x為養子,劉玉x為養女。劉傑x成年后與妻子韓梅x結婚;生女劉x甜,夫婦共有存款60000元。婚前劉玉x有個人財產3000元,1992年與宋xx結婚,生下宋宇x。劉傑x于1996年6月外出溺水身亡,死后財產未分。一九九六年八月劉xx到某房產治理處立遗言,遗言內容為:我和妻子共有的6間私房,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屬于我的3間房子由劉玉x繼承,劉x甜繼承了屬于我的10000元存款。后来因于劉x甜生活作風劉xx看不過去,又以公證的方法將遗言变动為:我死后屬于我的三間房子和10000元銭都歸劉玉x所有。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劉xx和劉玉x一起死于煤氣中毒,但灭亡的時間無法確定。

依照繼承法有関條款,回答以下問題:

(1)劉傑x死后誰來繼承他的遺產?怎様分割?

(2)劉xx死后,誰將繼承他的遺產?怎様分割?

(3)劉玉x归天后,誰來繼承他的遺產?怎様分割?

(4)若劉xx的自書遗言在變更前已立了公證遗言,能否將劉x甜的遺贈數額與劉xx的灭亡遺贈數額分開?

2,婚姻関係存續期間法律根据

根据繼承法的規定進行處理的,法律根据為《繼承法》第十條的遺產按以下次第繼承:

首位:配偶,子女,父母。

次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繼承開始后,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第二順序的不繼承。如無第一順序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律所指之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子女、養子及繼子女。

這一法律所指的父母包括有孩子的父母、養父母和有抚育関係的繼父母。

本法律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育子女的兄弟姐妹,抚养関係的繼兄弟姐妹。

被繼承人的子女在被繼承人灭亡之前,由其子女的晚輩直係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繼承父親或母親有権繼承的份額。

喪偶兒媳對公、婆、夫、子三代對父、母,儘了主要养活之責,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13條同一次第之繼承人,繼承財產,一般應均分。

無勞動能力、生活特別难题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給予照应。

如果被繼承人的主要抚养義務已儘,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則可多分。

具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條件的繼承人,不推行抚养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其財產。

經繼承者同意,也可以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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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白老師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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