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纠葛問題,離婚應該分割哪些財產
1、離婚財產纠葛問題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析產改名過戶流程有哪些?離異財產分割是夫妻関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分割。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相关法律法规院《関于人相关法律法规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多少详细意見》,離婚財產分割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二:照应子女和婦女利益的原則。
三: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四:权益不得濫用原則。也就是說,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將屬于国度、团体和他人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想知道更多関于離婚財產分配的問題関註黎花咨询 !
五:夫妻一方具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损耗、損壊、消失的,另外一方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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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関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範囲,即夫妻在婚姻関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以下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奨金是指夫妻関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奨金收入和各種福利政策收入和补助;
(2)出产經營收入是指夫妻関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出产經營的收入;
(3)知識產権收入是指夫妻関係存在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具有的知識產権收入;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関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或接受贈與所得而獲得的財產。関于繼承財產的收入,是指獲得財產権,而非實際佔有財產。即使在婚姻関係終止之前並沒有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関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除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外。
(5)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获得或應获得的住房补助和公積金。
(7)雙方實際获得或者應當获得的養老保險費、破產设置補償費。
(8)以甲士名義發放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関係存續期間,應由部分夫妻同享。
第十八條規定了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囲。也就是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用、殘疾人生活补助等費用;
(3)在遗言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専用生活用品;
(5)其他應屬于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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