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和平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離婚財產分配的原則
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享有平等的权益,不得因一方經済收入較低或無經済收入而對其財產少分或少分。
二:堅持照应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済條件與男性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方面對婦女與子女的利益給予適當照应,給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
三:對無過錯一方的照应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实行家庭暴力或虐待、剝奪家庭成員人身自由等行為,另外一方有権要求侵害賠償。可是有了錯誤,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招考慮到夫妻的經済利益,如:夫妻雙方在家務勞動、養育子女方面的付出、離婚后一方生活程度的下落、離異后的妥善安设等。想知道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如何寫関註黎花咨询 !
五:尊敬當事人的志愿,財產協議先于法定原則:公民有権處分自己的財產,對雙方的財產可以採取多種方式進行處理。
2、夫妻財產分割中的三個問題。
當夫妻兩人打算終止婚姻関係時,就應立刻考慮離婚財產處理問題,如果等到離婚訴訟作出讯断,再申請分割合法所得財產的難度就會大大増加。自相残杀、自相残杀、同心协力、同心协力、同心协力、同心协力,是離婚前最合理的處理財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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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離婚中,財產分割協議大都出現了三種無用約定,絕大多半夫妻在處理共同財產時會出現以下誤區,從而影响到財產分割結果:
一:財產歸子女所有。事實上,這些財產仍在父母的手中,從法律上講,赠送沒有推行,因而,大多半財產是無效的。
二:不動產歸一方而沒有改變其所有権。婚姻関係存續期間將一方名下的婚前財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實際上未辦理產権變更手續,同様屬于赠送行為。同様,在有爭議的情形下無法確定。
三:誰提起離婚誰就沒有財產。誰提出離婚,誰就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約中的恩愛信諾。事實上,這類約定经常等同于對離婚自由権的限定,並被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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