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效力的法律規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1,婚姻的效力的法律規定
依照婚姻法律的有関規定,对婚姻效力的情形,可大抵分為有效婚姻、無效婚姻和撤銷婚姻三種情形。関于這三種婚姻的效力,有必要瞭解一下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效力及后果問題。以下,律圖黎花情感玉白老师為您解说婚姻效力內容。
(1)改嫁。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违背法律,與他人登記結婚。這些人中,有配偶的人與另外一人登記結婚,是法律上的重婚行為;雖然沒有結婚登記,但與另外一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並组成事實上的重婚行為。重婚不管在法律上還是事實上都是一種重婚行為。
(2)有親屬関係制止結婚。禁婚親屬是指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不管血緣関係有多逺,也不管血緣関係有多深,均不得結婚。三代以內旁係血親的婚姻以表兄妹為主。
(3)婚前得了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但在婚后沒有治癒。婚前得了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病,婚后又未治癒的,要注意兩點:一是婚前得了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病;醫學界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指的是精神疾病,以及厳重不能治癒的流行症或遺傳疾病。二是婚后未病愈,即結婚時未病愈。
(4)婚齡未満法定。不到法订婚齡的人,是指在結婚時沒有到达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相关法律法规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法定結婚年齡】婚齡,男女雙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不得早于二十週歲。對非法成立無效婚姻関係的當事人,應當無條件地排除婚姻関係,承当响应的民事責任,违背刑法的,應當追查刑事責任。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沒有夫妻共同生活的权益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歸當事人共有,經雙方同意后,由人相关法律法规院依照無過錯方照应的原則,按非法同居處理。对重婚造结婚姻無效的,不得侵占合法婚姻一方的財產利益,無效婚姻一方所生子女依照婚生子女的規定辦理。
2、怎様婚姻可以撤銷。
《相关法律法规縂則》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勒迫結婚的,受勒迫的一方可以向人相关法律法规院哀求撤銷婚姻。要求排除婚姻関係的,應當在排除該逼迫行為后一年內提出。被害方因非法限定人身自由而要求排除婚姻関係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一年內提出。被害方因非法限定人身自由而要求排除婚姻関係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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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或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無夫妻的权益和義務。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無效的,人相关法律法规院應當按照無過錯方原則進行讯断。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是重婚罪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重婚罪的一個重要方面。一方所生子女,適用本法有関一方剂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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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白老師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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