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法律又會怎麼去處置
1,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案例;
孩子結婚后父母出資購買衡宇的質量問題。王小姐與李某結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備離婚。兩年前,父母出資30万元買了一套房子,產権歸老公李某所有。他們離婚后就房子的歸屬問題產生了爭議,老公李某認為,其名下的房子是父母出資購買的,應歸其所有。而且王小姐認為自己所說的不合理,應該把房產等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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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結婚,雙方父母出資資助其買房,婚姻家庭問題出現這是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的現象。如此一種出資行為,其性子在婚姻法中究竟如何界定?預算撥款還是預算告贷?若為贈與,則是對自己一方剂女的個人贈與,還是對另外一方剂女?所有這些問題,都是這一類的家長普遍関心和関注的,他們為孩子買房子。假设家長將購買的衡宇登記在自己名下,只允許子女居住,那麼衡宇產権無疑與子女無関,不屬于此處討論的範囲。所謂情形,究竟是贈與還是假贷,要看法律是不是能確定為假贷関係。如有書面借條或口頭協議可以證明是告贷関係,則可將之告贷處理。相反,不能證明是告贷的,該項出資一般視為贈與。
对該出資是對一方的贈與還是對另外一方的贈與,在婚姻家庭中《婚姻法》另有規定。第22條規定:當事人在結婚前,父母為雙方所購衡宇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其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婚后,夫妻一方出資購買衡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給予一方的除外。另外,我們認為,一般情形下,為了證明"淸楚地表達",就需要一份書面的贈與協議。在今后的離婚訴訟中,最好是經過公證,否則承当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該案中,对父母為買房而出資20万元,在法律上屬于贈與行為,除非父母在贈與時明確表示將李某作為個人贈與,否則應認定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縂之,李某名下的衡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離婚过程当中應當共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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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白老師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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