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

2023-03-14 來源:情感百科
我們所說的夫妻共同財產夫妻aa制,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灭亡或離婚前,這段時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之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今天我們一起看看,夫妻財產分割問題!

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

1,夫妻財產分割問題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有婚姻関係的夫婦,未形结婚姻関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無效或被取消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関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関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結束之日起至夫妻一方灭亡或離婚生效之日。

3。夫妻共同財產的起原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獲得的財產,包括夫妻经过勞動獲得的財產和其他非勞動獲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財產的,夫妻雙方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裏所說的收入是指獲得財產権,而不是實際佔有財產。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沒有實際獲得,而是在婚后出书社支付稿費,此時稿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様,如果婚后出书社答應支付稿費,但婚姻関係終止前沒有收到稿費,那麼稿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権,雙方享有同等的权益,承当同等的義務。夫婦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権。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外一方的約定以外,必需得到對方的同意。

5。無法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1993年11月,最高人相关法律法规院在《関于人相关法律法规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多少详细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对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权益的一方有責任舉證。如果雙方無法提供有力的證据,人相关法律法规院又無法核實,則依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這個規定就是這個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近似的規定,瑞士相关法律法规典第226條規定:任何沒有證据證明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產都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夫妻共同財產夫妻aa制的分割,原則上應均平分割。根据出产、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起原等情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失敗的,由人相关法律法规院根据財產的详细情形,對子女和婦女権益進行讯断。

7。夫妻一方灭亡,分割遺產的,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歸另外一方所有,其餘財產為死者遺產,依照繼承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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