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抚育権讯断標准,抚育権變更有什麼規定
1、離婚子女抚育権讯断標准
離婚小孩抚育権的歸屬,哺乳期子女,以隨哺乳母親抚育為原則,父親應按月按法院讯断或雙方約定的金額支付子女抚育費。二歲以下兒童,一般與母親同居。如母親有以下情形之1,也可與父親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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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得了久治不癒的流行症或其它厳重疾病,兒童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育條件不推行抚育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親住在一起。另外,如果父母雙方同意兩歲以下的孩子和父母住在一起,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响,可以同意;
另外,2-10歲的兒童,可以協商解決,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相关法律法规院根占有利于兒童成長的原則,考慮到父母雙方的详细情形作出讯断。十歲以上兒童,招考慮其意見;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関係,不應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異后,子女不论是由父母直接抚育,還是由父母雙方抚育。離異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益和義務。
2、離婚小孩抚育権變更有什麼規定
夫妻離婚后,一方或雙方的情形或抚育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可以提出變更子女抚育権的要求。兒童監護権的變更一般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議失敗,可以经过訴訟哀求人相关法律法规院讯断變更。如有以下情形之1,人相关法律法规院應當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厳重疾病或殘疾無法繼續抚育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推行抚育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為,或者與子女共同生活確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3)十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與對方同住,對方有抚育能力的;
(4)有其他合理理由需要变动的。
離異后,子女由誰抚育,應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此前提下,夫妻離異時可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相关法律法规院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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