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囲,包括婚姻関係存續期間
1,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囲,
夫妻関係存續期間個人財產的範囲和處置方法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関規定:
第18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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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一方的婚前財產;
㈡一方因身體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用、殘疾人生活补贴等費用;
(三)在遗言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
㈣一方専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屬于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夫妻在婚姻関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承当的债权,第三方知道該約定的,用夫妻一方的財產了偿。
《最高人相关法律法规院関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多少問題的表明(一)》有関規定:
第18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負有舉證責任。
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具有的財產不會由于婚姻関係的连续而転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可是,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最高人相关法律法规院関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多少問題的表明(二)》有関規定:
第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的,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個人捐贈,但父母明確表示捐贈除外。
第二十三條規定:
债务人對一方婚前承当的個人债权向债权人配偶主張权益的,人相关法律法规院不予支持。但债务人可以證明债权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這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第34條規定:
债务人在婚姻関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主張债权权益的,應當依照夫妻共同债权處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證明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债权,也可以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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